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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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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
时间:
2011-01-12 |
来源:20090925083104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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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㈠、移交人员的准备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簿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印章。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等内容。 6、会计主管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㈡、移交程序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帐面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发现不符或白条顶库时,由移交人员在限期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按照帐面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否则由移交人负责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4、银行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各种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和总帐有关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大额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 6、公章、空白支票、收据、科目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7、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交接双方应在微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㈢、会计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 2、会计主管交接由校长监交。 ㈣、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等。 2、接管人员应当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学校存档一份。 ㈤、移交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事后发现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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