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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时间: 2011-01-12 来源:200909250831042332

原始凭证包括各类发票、收据、罚款票据和自制票据。
1、原始凭证的使用: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其中,发票和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对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日期、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字。经济业务内容应具备实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大小写,对金额栏小写无论填写几笔,如有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注销线由金额栏填写的最后一行右下角划至最底一行左下角。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2、原始凭证传递程序:办理财务收支业务要符合预算计划或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各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出纳报销。
3、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顺序使用,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支票存根必须填写齐全,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

戳记,同原支票存根附凭证后一同管理。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时,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

7、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或财务章的证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经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8、使用过的统一收据的存根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9、银行对账单应同账簿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10、调账必须具备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作为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备忘。

11、工程项目中的合同、预、决算也应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单独装订。

1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时,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需进行登记并同时由收取人和提供人签名或盖章。